淮南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8 10:58信息来源:潘集区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

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

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五、设施设备

14、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5、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250米以上环型跑道。

16、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3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刊8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17、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教秘〔2006〕194号)规定的Ⅰ类或者Ⅱ类标准。

18、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小于12∶1、师机比不小于3∶1的比例配备计算机。

六、办学经费

19、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

20、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21、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22、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23、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24、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5、学校应当设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

26、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其他工作的规章制度。

八、教职工队伍

27、学校应当组建适应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和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不高于14.5∶1,专任教师不低于应配备教职工总数的2/3。

28、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9、学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九、附则

30、设置完全中学或者十二年制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达到其他相应学段的设置标准。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31、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本市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32、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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