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学校应当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不得毗邻集贸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危险物品仓库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园绿地率应在35%以上。
3、校园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校园应独立设置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二、举办者
4、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6、农村小学、初中应设置6个以上教学班,城市小学、初中应设置12个以上教学班。小学班额为46人,初中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
7、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8、学校拥有独立的校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城市小学不低于11平方米,农村小学、城市初中不低于16平方米,农村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
9、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4.5平方米。
10、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初中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以下。
五、设施设备
11、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应当基本配套。设置满足教学需要的普通教室和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卫生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2、小学应当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环道田径场。初中应当设2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250米以上的环道田径场。学校应当按照每6个班1个的标准设篮球场或排球场。
13、学校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室)。生均图书:小学不少于15册,初中不少于25册。学校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14、学校课桌椅、实验器材、现代教育装备以及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配置应当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满足教学需要。
六、办学经费
15、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
16、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相应数额的运转资金:农村小学不低于30万元,城市小学、农村初中不低于50万元,城市初中不低于100万元。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17、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18、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19、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0、学校应当建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明确。
八、教职工队伍
21、学校应当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组建适应教育教学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不低于1:23,初中不低于1:18。聘任的专职教师(不含返聘的退休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22、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附则
23、设置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的,分别执行相应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其中共享的资源应当按照指标要求较高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执行。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义务教育学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4、在偏远地区设立面向特殊群体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由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5、本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
26、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7、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