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和潘集区2018—2020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和《潘集区2018—2020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
潘集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单位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规划和初审、区安监局审核发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日常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分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专店零售的可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其他的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的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为4个月(每年的12月10日次年的4月10日)。
第五条 区安监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将新一轮颁证规划控制数分配到各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所辖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划到具体网点,区安监局按照《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在受理满足乡镇、街道控制数量后不再受理该乡镇、管理区范围内的办证申请。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严禁布点。
第二章 零售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立,设立的零售经营单位在申办零售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各乡镇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八条 鼓励本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区内采用零售网点连锁经营方式,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规划的零售网点,设立连锁经营店,并应当主动与非连锁经营的规划网点签订统一配送合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坚持限量配送原则,加强对连锁经营店和统一配送网点的日常安全管理,严禁超量配送,超量存放的情形出现。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请办理下一年的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如下:
(一)符合区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可以是同一人)应经相关安全培训,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考核合(考试及格为合格);
(三)在安监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或专柜,专店或专柜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四)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30公斤(为便于配送方和经营者控制,原则确定存放产品的总量不超过50件);专柜药量不得超过专店药量1/2(即存放产品的总量不超过20件);
(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室内电线要穿管、照明灯具要有防护措施(防爆灯具)。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六)按规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可以是同一人)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三)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四)与批发单位签订的供销合同;
(五)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一条 颁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包括:规划零售网点,现场检查符合规划零售点的申请条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点签具“经现场检查,符合申请条件,建议办证”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安监局收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提交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初审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颁证申请受理后,区安监局指派专人对申请材料、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签具审查意见。区安监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区安监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零售场所;
(四)变更许可范围;
(五)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零售经营许可证;
(四)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产品储存数量低于50箱(件);
(五)从核准在本市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经营销售非法产品;
(六)废弃产品应及时缴存批发企业;
(七)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八)零售网点只得销售个人燃放类产品。对一次性购买1000元以上烟花爆竹的,需对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日期、种类、数量以及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名登记;
(九)向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并签订购销合同,登记产品流向(每批次进货),每批次进货要向批发单位索取供货清单,供货清单要注明单个品种名称和数量及一次性送货总量、送货日期;
(十) 烟花爆竹经营必须在注册商店范围内销售,禁止移动到人员密集场所销售,防止连片经营、严禁店外经营、杜绝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应当依法撤销、注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区安监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规划、初审、审查、颁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和被注销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管台账,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执法检查,贯彻落实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区安监局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公安派出机关要在节日期间加强24小时巡查,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区安监局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全年抽查的总量不低于已颁证总数的30%,具体按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月度行政执法进度计划的安排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使用颁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潘集区2018-2020年度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根据我区人口众多、人员分布广泛,农村、矿区分散及往年办证情况,区安监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新一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办证工作,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程序。本轮拟在全区按照每2村(社区)办理1个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共计90个)、每个乡镇所在地及集市办理5个常年零售经营许可证(共计50个)、田集街道袁庄城区及集市办理10个常年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规划,合计全区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150个(其中常年零售经营许可证60个、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90个)。
潘集区2018-2020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分配表
乡 镇 |
架 河 镇 |
夹 沟 镇 |
古 沟 乡 |
芦 集 镇 |
祁 集 镇 |
贺 疃 镇 |
潘 集 镇 |
泥 河 镇 |
高 皇 镇 |
平 圩 镇 |
田 集 街 道 |
合 计175 |
11 个村 (居) |
15 个村 (居) |
12 个村 (居) |
18 个村 (居) |
8 个村 (居) |
14 个村 (居) |
17 个村 (居) |
17 个村 (居) |
25 个村 (居) |
16 个村 (居) |
22 个村 (居) |
||
长期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10 |
60 |
季节 |
6 |
8 |
6 |
9 |
4 |
7 |
9 |
9 |
13 |
8 |
11 |
90 |
合计 |
11 |
13 |
11 |
14 |
9 |
12 |
14 |
14 |
18 |
13 |
21 |
150 |
注:每个片区如有多户申请办证的,将采取摇号的方式进行布点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