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潘政办〔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的意见》(淮府办〔2015〕3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潘集区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0日
潘集区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的意见》(淮府办〔2015〕34号)精神,为解决小微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化解银行信贷风险等问题,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续贷周转资金,确保续贷周转资金安全高效运用,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续贷周转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1千万元资金、续贷周转资金使用费、续贷周转资金产生的利息等。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续贷周转资金仅用于潘集区境内小微企业归还即将到期的存量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续贷周转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超过10日;
(三)续贷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使用费按日计算,日息0.5‰。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潘集区境内生产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按期还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
(二)条件
1、潘集区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3、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续贷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或其他银行愿意作为新的承贷行的。
四、申请额度及申请资料
(一)额度
单户贷款续贷周转资金控制在承贷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小微企业申请使用续贷周转资金贷款的申请书;
2、小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股东或董事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股东或董事会决议;
3、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留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4、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贷款的保证材料(原贷款抵押物的复印件、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
5、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
五、办理方式与程序
(一)方式
续贷周转资金的使用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办理。
(二)程序
1、小微企业申请使用续贷周转资金,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区融资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区建投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业务流程进行审批,一般不得超过5 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及时向承办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3.承办银行根据《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办理放款,控制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存量贷款,确保资金安全;
4.企业贷款还清后,续贷银行和小微企业积极办理续贷手续,确保5 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保证续贷款项及时归还续贷周转资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六、风险控制
(一)区建投公司负责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对自愿申请并经银行认可的小微企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工作。
(二)已承诺小微企业续贷的承贷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不得随意变更。采取措施督促小微企业在收到续贷周转资金后,立即归还到期贷款,在续贷款项放款当日归还续贷周转资金,并督促用款企业支付资金使用费。
(三)对使用续贷周转资金的小微企业,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应向区建投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续贷周转资金的归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资金损失追责与追偿
经续贷银行承诺续贷的小微企业客户,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续贷周转资金损失,全部由承诺续贷银行承担。续贷银行拒不承担资金损失的,取消对该银行续贷周转资金的使用、区政府各类扶持及奖励并转出在该银行的部分或全部区级政府性存款。区政府金融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区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协助承贷银行向企业追偿续贷周转资金损失。
八、监督检查
区政府金融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定期对续贷周转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区政府。
九、其他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