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南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淮府办﹝2014﹞60号)文件精神,现对《潘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潘政办〔2011〕21号)文件进行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潘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工程有人管、群众有水用,提高管理水平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淮府办﹝2014﹞60号),结合本区实际,对《潘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潘政办﹝2011﹞2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供水工程,包括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跨村、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等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成立供水管理站或者委托相关站、所管理。每处工程可由所在村委会成立管理小组或用水者协会,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审计部门负责对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
第四条 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签订运行管护协议,制定运行管护年度考核办法。单村供水工程和管网延伸工程(未纳入水厂统一管理的)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原则上单独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
第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供水与用水管理,公布服务电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及设施按照“谁损毁、谁维修”的原则,对损坏的工程责令修复并依法进行处罚。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成立区域性专业化运行维修服务队伍。
第六条 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积极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水价按照潘价[2015]8号文执行。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小组)负责收取,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产生的电费,节余部分可以用于工程维护和管理费用。
城区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纳入城市排污系统的供水范围,水费中可收取排污费;未纳入的,水费中不得收取排污费。
第七条 将依托现有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组织对水源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水质化验、检测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全覆盖。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水源保护界标和警示标识,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第九条 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标准如下:
(一)深井供水工程(不含千吨万人以上水厂):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每处工程按照每人每年18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8元;2000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7元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三)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含城区自来水厂延伸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每人每年6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筹集维护和管理资金320万元(包括市级财政补助)。区水利、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运行维护补助经费与供水水质、工程运行情况相挂钩,维修经费的使用由工程管理单位列出维修计划报所在乡镇审批,在维修完成后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区级报账制,维护资金的使用要定期公示,接收审计和社会监督。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维护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工程的运行维修提供技术指导。乡镇(街道办)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管员,收费员的职责,定期对水量、水费、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管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鼓励采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通过BOT等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明确国有资产总额和占有比例后,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投资者签订供水协议。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区政府对乡镇(街道)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主要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潘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潘政办﹝2011﹞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