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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潘集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潘政办秘〔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潘集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61


 

潘集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42号)和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集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潘政办秘〔2017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补偿对象

2016630日禁养区划定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因禁养区划定需要关闭拆迁的养殖场。

二、补偿标准

1、存栏畜禽补助标准:种猪(含公猪)1000/头,仔猪100/头,育成猪150/头。肉牛1000/头,羊150/头,肉禽6/只,雏禽(15日龄内)2/只,蛋禽8/只,鸽子3/只,种鹅30/只,肉鹅15/只,雏鹅5/只,鹌鹑1/只,野鸡10/只。

2、养殖场补偿标准:油毡棚基准价70/㎡,钢棚结构基准价170/㎡,砖瓦结构基准价200/㎡,砖混结构基准价300/㎡,养殖栏舍(水泥地)基准价25/㎡,饲料机械及养殖设备按折旧后计算残值的50%给予补助。沼气池每50立方补助10000元。

三、工作程序

1、资产登记。乡镇(街道)组织对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拆迁的养殖场(户)进行资产登记和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和补偿标准,按期与养殖户签订关闭拆迁补偿协议。

2、公示上报。乡镇(街道)对签订关闭拆迁补偿协议的养殖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禁养区养殖场关闭领导小组。

3、组织验收。乡镇(街道)先对辖区内完成关闭拆迁的养殖场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区禁养区养殖场关闭领导小组验收。区禁养区养殖场关闭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关闭拆迁的养殖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4、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经区禁养区养殖场关闭领导小组同意,区财政局根据关闭拆迁补偿协议及关闭拆迁验收报告,足额拨付补偿资金。

四、相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工作。同时要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工作。

2、密切工作配合。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围绕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3、规范程序操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杜绝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发生。

4、加强资料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收集、保管补偿对象资料、签字确认的凭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建立完整档案。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