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潘集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8日
潘集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征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非税收入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收取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九)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遵循依法、公开、高效、便民和“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管理模式。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直接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由执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征收事宜。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由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第七条 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等,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八条 坚持依法征收,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第九条 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分成、核算、划解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在5日内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应当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收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代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直接缴库,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人执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制度。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综合使用,按照资金性质实行下列分类管理。
(一)专项收入。我区主要有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区政府统筹用于教育投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成本性收费收入和非成本性收费收入。成本性收费收入,我区主要有:民政局执收的殡葬收入、卫计委执收的疫苗防疫收入、教育局执收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入、城管局执收的垃圾代运费收入等。非成本性收费收入,我区主要有:法院执收的诉讼费、卫计委执收的计生社会抚养费等。成本性收费收入,由执收部门足额编入部门预算;非成本性收费收入,由区政府统筹20%,执收单位按80%编入部门支出预算。
(三)罚没收入。我区主要有:法院执收的罚没收入、检察院执收的罚没收入、市场监管局执收的罚没收入、卫计委执收的罚没收入、审计局执收的罚没收入以及纪委、安监、环保、执法局等部门执收的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区纪委的罚没收入由区政府统筹10%,90%编入部门支出预算,其余由区政府统筹20%,执收单位按80%编入部门支出预算。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我区主要是金财融资担保公司、建投公司等上缴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区政府全额统筹使用。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中:财政性账户利息收入,全额缴入区金库,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区政府全额统筹使用;水利局执收的水资源费收入,上划中央10%,90%由区政府统筹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
(六)政府性基金收入。我区主要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由区政府全额统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全额编入部门预算,定期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执收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后,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纳入综合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可用财力编入执收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凡编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区财政根据执收部门非税收入进度执行,完成执收序时进度的,区财政于季度次月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未完成执收序时进度的,不予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部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安排使用。
年初非税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由执收部门向区政府报告,并提请区人大审议,调整部门收支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中用于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严格按照执收单位申请、区政府审批的顺序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别按职能要求,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以非税收入项目和票据的日常稽查为基础、专项检查、票据年检为重点,相关部门配合的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动态监管。日常稽查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联合下发处罚决定。
对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没收其全部收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企收费等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一费制”管理的收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