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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集区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潘集区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4 

 

潘集区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联合检查,是指由政府各相关行政机关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对象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全面检查。

第四条 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以下简称随机联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区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区域内随机联查的领导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随机联查工作平台的建设、年度随机联查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检查情况的汇总以及组织督查考核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牵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的建立,以及联合惩戒措施目录的制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执法检查机关配合完成全区市场主体名录库的建立。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托随机联查工作平台,履行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抽查结果公示及部门联合惩戒等职责。

第七条 区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项目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各行政机关及时进行修订。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全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建立本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门年度随机联查工作计划,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内容等。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后,编制形成全区市场监管随机联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部门随机抽查计划中确定的抽查比例,以随机摇号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待查企业名单,汇总形成全区随机联查检查对象名单。

根据被检查企业所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及其所对应的随机抽查事项,形成随机联查一企一表,每户企业对应一份表格,包括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本部门待查企业名单。各行政机关认领待查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一企一表内容,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人员信息通过随机联查工作平台回填至一企一表中,反馈至区政府信息中心。

各行政机关对抽取的企业确定不参加检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依据其他行政机关的反馈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制定联合检查方案。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是对被检查企业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记录;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 对拒绝接受联合检查的单位,联合检查组应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计入随机联查平台向社会公示,限制其参加招投标、银行贷款、获取荣耀等。

第十 检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检查计划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检查结果分为经营正常、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第十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十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于检查活动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随机联查工作平台回填至一企一表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对社会公示。

第二十 联合检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 联合检查结果公示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潘集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惩戒暂行办法》(2017),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 区政府应将市场监管随机联查及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制定考核标准,通报考核结果,促进工作落实。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 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行政机关有关工作部署。

第二十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