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潘集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减轻困难患者家庭的负担,有效减少肇事肇祸发生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淮南市综治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综治办〔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五保”、低保对象、困难家庭及无法查明原籍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刑法的暴力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指定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为我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医院。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司法鉴定确认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送往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由监护人严加看管进行治疗: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实施其他违反刑法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登记、报告、及时送治(提供相关困难家庭证明)及康复救助等工作;村(居)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排查监护,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预警等工作。
第六条 区成立由政法、综治、公安、卫计、民政、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综治办负责协调公安、卫计、民政、人社、残联、财政等部门,及时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病人入院、出院记录及费用结算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潘集公安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控工作;负责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现场应急处置;负责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违反刑法暴力行为的强制送医(潘集区综治办出具《潘集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通知单》);及时了解掌握强制送医愈后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登记、随访,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
(三)区卫计委负责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就医时要由监护人携带患者的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和康复鉴定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定期开展筛查和随访,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区民政局负责落实无监护人和无法查明原籍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临时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低保;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实施救助。
(五)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区残联负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指导,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开展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住院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项目,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七)区财政局负责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服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救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救治救助资金。专项资金支出须取得合法的报销单据,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审批。区综治办负责汇总编制救治救助资金决算,按规定报区财政局,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救治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送治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及医疗救助政策报销范围外且监护人无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于解决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及无法查明原籍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
对同时患有其他疾病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应及时向送治单位和监护人报告,该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
救治救助资金不报销病人救治救助出院后所发生的后续门诊服药治疗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潘集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德寿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张文兵 区政府党组成员、潘集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朱全静 区卫计委主任
吴成进 区财政局局长
谢昭斌 区民政局局长
王 颖 区人社局局长
陶继军 区残联理事长
吕艳平 区综治办主任
平家富 潘集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王少勇 区综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王少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