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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潘集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潘政办〔2016〕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12

 

潘集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淮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淮安〔201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行为,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经营建设非法违法行为;

(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三)瞒报、谎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真实姓名及通讯联络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潘集区安监局举报电话0554-4972034,或者以书信(收信地址:潘集区政务新区大楼601,收件人:苏林;邮编:232082)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二)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

(三)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奖励3000元至5000元,较大事故以上的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区安监局对最先受理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潘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试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