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改善老旧居住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潘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潘府〔2016〕20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潘集区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潘集区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潘集区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全区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改善老旧居住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潘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潘府〔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分级负担、定额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渠道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以市、区投入为主,省级给予适当奖补。市、区政府通过财政投资、水电气和通信等专营单位设施改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整治改造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和信贷支持。
第五条 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分级负担办法待省、市确定的标准下发后另行制定。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按照基本型和提升型两类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基本型整治改造主要内容。改造水、电、气三表出户,确保水、电、气收费直收到户;疏通、翻建地下管网,修整、翻建小区道路;修整、规范杆管线设施;改造、复建停车设施,更新环卫设施。改造提升绿化,配套休闲设施,规范文化宣传设施。整修屋面,改造提升外观,整修楼道内墙、扶手、栏杆等。完善公建配套,改造提升配套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增设电子防护系统等技防设施,完善楼宇安全系统。疏通消防通道等。
(二)提升型整治改造主要内容。2016年,进行提升型改造试点,主要内容为:一是节能保温屋面、墙体改造,更换具有节能保温性能的门窗。二是居住小区道路、游园、公共场所增设无障碍通道等设施,住房楼栋增设电梯或坡道楼梯等“适老化”改造。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
第七条 建立区级项目审核机制,年初从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库中确定当年整治改造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入库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市,待省、市对项目计划进行复核确认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后,省、市奖补资金按照任务量等因素预下达,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资金进行清算。对于提前实施的项目库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省、市奖补资金在次年拨付。
第九条 建立拨款机制,明确资金拨付程序和依据,根据项目进展及验收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资金要全部用于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含工程方案、编制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区级预算。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采取专账核算方式加强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相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工作的通知》(淮财绩效〔2016〕53号)文件要求,做好城市老旧小区整治的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法》要求,相关预算单位及实施部门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应建立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监管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老旧小区整治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