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2日
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妥善化解信访矛盾,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解决信访疑难问题,促进案结事了,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淮府办〔2013〕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救助是指政府对自然人的合理信访诉求给予适当经济救助,达到息诉罢访的救助方式。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区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组成,其中区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有限救助、注重实效、自愿、一次性救助、滚动使用、确保平衡的原则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信访救助资金:
(一)自然人信访诉求符合政策或部分符合政策,应当解决,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
(二)自然人信访诉求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合乎情理且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信访事项已作终结处理,因当事人长期上访致贫,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
(四)刑事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严重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来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严重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等因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
(六)相关部门的公务、执法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或瑕疵,但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且严重生活困难的;
(七)相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也具有合理性,且因此严重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确需救助解决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具体负责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工作。委员会由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委、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
第七条 信访救助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申请。信访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责任单位明确且无力解决的,由责任单位书面向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供被救助人的身份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救助的,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
(二)审查。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信访事项和被救助人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
(三)批准。救助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报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审批;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主任审批;救助资金超过2万元的,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支付。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被救助人发放救助资金,发放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制作谈话笔录,签订《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填写《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领用收据》,办理领款手续后。
救助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八条 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每年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统一整理归档。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监察、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信访救助资金,或领取信访救助资金后不履行义务,违反《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的,由区信访局负责追回救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被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信访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潘集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潘政办〔200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