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11:27信息来源:市残联 市教育体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20〕33号)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市445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区)承担部分,市与区按7︰3分担,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省级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按照各区级任务指标加上市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各区级财政部门。各县(区)扩面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县(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县(区)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1.省民生工程项目。2020年,为全市586名0至14周岁(2006年1月1日后出生,含1月1日,下同)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45名0至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提供救助,为39名0至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2.中央彩金项目。2020年,为262名0至6周岁(2014年1月1日后出生,含1月1日)的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已植入人工耳蜗、已适配助听器的听障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其中符合条件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

(二)补助标准

1.省民生工程项目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市(县、区)承担部分,市与区按7:3比例分担,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

其他类别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标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等,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要求,在实施细则中予以确定,并将康复服务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

(2)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其他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2.中央彩金项目

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适配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200元,所需经费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3.扩面部分

康复训练超出任务数的扩面部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所需经费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市辖区由市与各区按7︰3分担。

(三)资金拨付

1.康复训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各区实际扩面数、市区分担比例和补助标准等,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由市残联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上半年将部分应拨付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下半年将剩余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按省残联要求,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经费由市残联拨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2.康复训练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验收后视情调整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各级残联和康复定点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各县(区)残联要与辖区内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督,促进服务质量改善,加强风险防控,督促机构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安置到本辖区外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状况,切实履行责任。市残联将根据工作进展,对照定点机构《评估标准》,适时组织各县(区)残联开展辖区内定点机构自查评估,并及时通报自查评估结果。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坚持就近就便原则,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在事发后5日内向属地县(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其户籍所在市、县(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市、县(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号)要求,规范机构档案管理。

市、县(区)残联要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联组织成立专业技术组完成。

8.各县(区)要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实施要求,确保7月31日前,完成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打卡发放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安置(转送)工作。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淮南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淮府办秘〔2017〕60号)文件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市残联将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每月组织对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和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情况开展督查调度,并对各县(区)实施进度进行通报。年底前,省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20年度贫困残疾人康复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协议

6.淮南市2020年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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