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问题

来信人: 蔡**** 来信时间:2026-03-18 18:39 处理情况: [已回复] 问题类型: 咨询
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经备案变更为农业设施用地,建设完农业设施后委托另一个企业种植经营,不是把建设完的农业设施租赁给另一个企业,此行为属不属于农村土地再流转?需不需要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回复

回复时间:2026-03-23 16:34 回复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综上所述,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及报告流转土地的管辖地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如后续还有疑问,请直接联系区农业农村局0554-49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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