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11:30 信息来源:淮南市政府网 作者:xxzx 浏览: 字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0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范围为全省105个县(市、区)和毛集区,重点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0 年,届时根据国家规定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完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为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支持智慧学校建设、“互联网+教育”试点建设。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重点向贫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 % ),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大班额”数、乡镇寄宿学生数、乡村小规模学校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 % ) ,主要包括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20 % ) ,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和省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省财政厅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市县以省财政厅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和省指示要求子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县区补助资金=(该县区基础因素/Σ有关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县区投入因素/Σ有关县区投入因素×权重+该县区绩效因素评分/Σ各有关县区绩效因素评分×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第六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 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县区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会同省教育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到县区,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学校倾斜。各地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重点消除城镇“大班额”,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照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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