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 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呼应了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状况

发布时间:2018-04-27 16:13 信息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xxzx 浏览: 字号:

 

近日,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共同举办了《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活动,邀请到了来自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的民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参加访谈,并就相关问题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网友提问,民法总则中新增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用法律减少好人的后顾之忧。我们也关注到,现在有越来越少的人,他们不敢去扶起跌倒的老人,这样的段子或者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网络上看到了很多。民法应该如何去发挥它的作用?或者如何从社会层面上给见义勇为者以保护,也给老年人更多的老有所依的保障?

  [龚群]:这个条款也是《民法总则》的一个创新之处。确实是呼应了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状况。

  不得不承认,我们的道德冷漠问题确实让人忧心。比如越来越少的人扶起跌倒的老人的问题。以前,见义勇为这一方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所以,涉及到这一类纠纷,包括彭宇案,人们有很多的议论,在最初开始判决的时候,我们认为彭宇扶了老人,法院找不到事实根据,你没有去把老人撞倒,你就应该赔。但是实际上本身这个行为过程,应该看到,至少他已经把老人送到医院这个行为本身就有一种见义勇为,如果我们假设他可能有把老人撞倒,因为五年以后,他承认了,原来没有说,后来说了,说真有这个。但是当时的那个法律判决里面是没有这么说的,所以,给整个社会人造成了一个错愕,我们把老人扶起来了,反而我们还要赔款,法律还判我们有责任。现在有了这个条例以后,我们相信这样的错判或者让国人感到错愕的一种法院的判决可能就不会存在了。如果民法真的能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应该从社会层面给予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保障,或者给倒地无助的老人,也给了更多的保障。

   《民法总则》180和183这两条条款本身,我个人的观点认为还不够,为什么这么说呢?在世界上,目前其他的一些国家,包括德国,甚至日本,还有其他一些国家,他们都有那种明确的条款,刚刚前不久驻马店的一个女孩,两次被车撞倒,碾压过去,而且相隔是62秒,其中有不少的车小心翼翼地拐着那个躺在地上的女子,行人看到也漠不关心地走过去了。我在网上看到德国就发生过一场这样的事情,一个老人倒下来了,有四个人看到了,这四个人看到以后装作没有看到,走了,警察发通缉令,判这四个人的罚款和判刑。中国在这方面立法,我觉得应该更进一步,如果见死不救,当然见死不救有很多情况,很复杂,但是像这样的情况见死不救,你完全可以施以援手的情况之下,你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漠然,你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这样的条款。我认为还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去推动我们道德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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