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2010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潘政办〔2010〕86号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9日 来源:无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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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潘集区2010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潘集区2010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皖府办〔2010〕103号)精神,进一步整顿我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潘集区2010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0〕103号)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组织领导本辖区的查无工作,工商部门做好推进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市府办〔2010〕103号文件的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药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文化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对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在集贸市场附近、车站、影院、公园、住宅区、街道、码头、口岸、广场、旅游景点等地方的流动经营者的查处;负责对违法占用山地或其它空地,违章搭建建筑物的清拆,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存在条件。
20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清查,摸清无证无照经营的数量、分布及具体名单,为下一步查处取缔工作打下基础,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盲区。
(二)分析研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由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摸底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在整治方案中,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证照,督促守法经营;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执法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行业牵头单位,坚决查处取缔。
(三)清理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由各牵头单位对本职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步骤、有重点地查处取缔。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的查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通报
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以起到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的目的,从而自觉抵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
 
 
 
 
 
 
附件:
潘集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袁先进(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蒋永生(潘集工商分局局长)
成 员:朱银章(潘集公安分局局长)
刘 胜(区财政局局长)
余子兰(区发改委主任)
朱全静(区卫生局局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程晓玲(区人社局局长)
陆 明(区城建委主任)
宗卫东(区农林局局长)
孙宗宏(区交通局局长)
陶继军(区安监局局长)
陈新良(区经信委主任)
吴云喜(区环保局局长)
李孔伟(区商务局、招商局长)
屈良海(区文广体局局长)
石秀仁(区执法局局长、市容局局长)
蔡士兵(潘集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多明(潘集国土分局局长)
祁玉怀(潘集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孙自兴(潘集供电公司经理)
胡照勇(潘集电信局局长)
汪 洋(潘集质监分局局长)
朱广新(潘集烟草分局局长)
刘 涛(区综治办副主任)
李宏韬(潘集工商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潘集工商分局,蒋永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