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关于潘集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除规定的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五)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六)经营性墓地、陵园;(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九)林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十二)各乡镇、街道规定的其他地点。希望对您有帮助,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